课程概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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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而擅自离校的, 一学期内,连续离校10天以上(含10天)或旷课累计达51学时以上(含51学时)作开除学籍处理, 50学时(含)以下按以下规定处理:
(一)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,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;
(二)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;
(三)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;
(四)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